本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节约能源管理 第三章合理用于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工业节约能源 第三节建筑节能 第四节交通运输节约能源 第五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 第六节重点用能单位节约能源 第四章节约能源技术变革 第五章鼓舞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展全社会节约能源,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维护和提高环境,增进经济社会全面协商可持续发展,制订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节约能源管理 第三章合理用于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工业节约能源 第三节建筑节能 第四节交通运输节约能源 第五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 第六节重点用能单位节约能源 第四章节约能源技术变革 第五章鼓舞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展全社会节约能源,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维护和提高环境,增进经济社会全面协商可持续发展,制订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之为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必要或者通过加工、切换而获得简单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本法所称之为节约能源(以下全称节约能源),是指强化用能管理,采行技术上不切实际、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忍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增加损失和污染物废气、阻止浪费,有效地、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行节约与研发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将节约能源工作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的组织编成和实行节约能源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约能源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约能源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施节约能源目标责任制和节约能源考核评价制度,将节约能源目标已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约能源目标责任的遵守情况。
第七条国家实施不利于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容许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强化节约能源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展企业减少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出局领先的生产能力,改良能源的研发、加工、切换、运送、储存和供应,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希望、反对研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国家希望、反对节约能源科学技术的研究、研发、样板和推展,增进节约能源技术创新与变革。 国家积极开展节约能源宣传和教育,将节约能源科学知识划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约能源科学知识,强化全民的节约能源意识,倡导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依法遵守节约能源义务,有权举发浪费能源的不道德。 新闻媒体应该宣传节约能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舆论监督起到。 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约能源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约能源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节约能源监督管理工作,并拒绝接受国务院管理节约能源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约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能源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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